赵焕珍被非法开庭 律师强调“物证”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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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点左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在绥中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赵焕珍(男)进行了非法庭审。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公诉人罗列的“物证”与“破坏法律实施罪”没关联。

法官是李福山,公诉人龙胆,公诉人提交的物证只有两本《1400例谎言的背后》和两个护身符。

在律师向当事人提问阶段,赵焕珍的律师问他,发资料的目的和想法是什么?赵回答:让大家明白法轮功真相,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是宇宙真理,真善忍是人类的普世价值,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

律师问赵焕珍,期刊《1400例谎言的背后》,里面讲的是什么内容。赵焕珍回答:法轮功从传出到九九年被迫害之前从来没有过负面的报道,从九九年迫害开始之后,电视报纸开始了各种污蔑宣传。小册子是澄清事实的。并说:小册子里有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容。

在查看书籍物证环节,律师读了《1400例谎言的背后》里面部份真相文章的标题,以及两个护身符的文字内容“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在公诉人举证之后,律师说:两本期刊和两个护身符这些“物证”,都跟“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关联性。

对于期刊物证,律师请求法庭对于期刊中的内容进行核实,比如,对于《天安门自焚一点伪案分析》,请法庭调查天安门自焚案的真伪;对于《公安部给李洪志先生的感谢信》,请法庭向公安部核实,此感谢信是否属实;对于“法轮功被誉为明星功派”的证书,请求法庭核实此证书的真伪;对于《歌唱家关贵敏修炼法轮功的情况》和《前经贸部官员张亦洁修炼法轮功的情况》,请法庭向两位当事人核实是否情况属实,等等。并且,以上内容跟“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关联性。

对于护身符物证,律师说,文字只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跟“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关联性。图案是莲花、吉祥娃娃等中华传统文化中吉祥的象征,也跟“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关联性。

律师还说,侦查人员没有调查物证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被告有权拒绝回答跟罪名无关的问题。

律师并指出,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把书和文字作为犯罪的,在中国历史上,只有文字狱年代,才把文字列为犯罪,文革中的“破四旧”的年代,才有烧佛经和古玩字画的做法。

对于公诉人起诉赵焕珍用两高的司法解释的问题,律师说:是不是犯罪,不能是司法解释说了算,只能由法律断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能说明法轮功是犯罪。跟法律违背的司法解释其实是违背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说明,不能创造法律。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超越了其本身的权限,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

对于证人证言(举报赵焕珍的王凤台人的所谓“证言”),律师说,证人证言并不能说明赵焕珍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这种举报跟文革中对地主资本家的揭批没有区别,都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因为考虑到法庭会把赵焕珍之前被非法判刑的一年半作为定罪参考的一部份,律师指出,上一次赵焕珍被判刑的证据中,53本书中的20本是办案单位捏造的(13本《九评》根本就没有物证,办案单位捏造是因为33本书不够判刑),而且在取证过程中,办案单位的平房派出所警察还对赵进行了殴打,对于这两点,赵焕珍的家属和律师当时已经进行了控告。所以请法庭予以考虑。

律师还说,在前一天会见时,律师和家属在看守所外面看到了上一次给赵焕珍判刑的绥中法院法官解丹,赵的妻子主动走上前跟解丹打招呼,解丹问她,你不恨我吗?赵的妻子说“不恨”。当时赵焕珍在被捏造了53本书和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解丹法官判刑1年6个月是明显不公的,即便如此,家属也表示不恨法官。由此也可以看出,法轮功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赵焕珍在最后陈述中说:说一句掏心的话,这个是你们的工作,我对此没有反感,如果这个宇宙真有劫难的话,希望你们都能在劫难中因为对大法的善念而平安。但他中途被法官打断。

赵焕珍是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在绥中王凤台大集上讲真相,被当地不明真相的世人诬告,后被绑架到绥中县李家派出所,之后又被绑架到绥中县国保支队,被非法关押在绥中县看守所。此前,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赵焕珍在绥中县王宝镇讲真相也曾被诬告、绑架,并被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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